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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撤三中,有些商标使用证据是不合格的,不能作为保护企业的商标的材料,有些企业如果在商标撤三中提交这样的证据,根本无法保护企业的商标权!企业提交的证据必须符合规定。
注册商标具有独占性、唯一性和排他性,其他企业和个人未经许可或授权均不可私自使用。而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不但令该注册商标无法发挥价值,还会因此而影响到想要注册、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及个人,造成商标资源的极大浪费。
那么,商标撤三中哪些证据不能够使用呢?其中,商标的错误使用有很多,主要的原因就是企业擅自更改商标信息,但却没有进行商标变更,或者是企业使用的商标图案和已经注册的商标不一致,这样的证据都无法使用。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是企业的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商标,但是商标注册后不使用商标是一种对资源的浪费,因此,企业一旦没有及时使用商标,一旦被申请了商标撤三,企业的商标就要被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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