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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不过商标注册比较困难,很多企业在注册商标的时候都会遇到一个现象就是商标驳回,那么企业就要分析商标为什么会被驳回了,是不是企业的商标没有显著的特征呢?
商标的显著性一般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固有显著性针对标志本身而言的,获得显著性则是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而经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我国早期的商标立法主要集中于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如1982年和1993年的《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根据1982年和1993年《商标法》的规定,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以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则引入了获得显著性,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上述标志以及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同时也明确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现行的《商标法》仍然沿用了这一规定。
如果企业的商标没有显著性是不可能会被注册成功的,因此,企业在设计商标的时候也要格外的注意显著性这一特点,也只有有显著特征的商标才能够更好地被消费所认识,消费者认识企业才会购买企业的产品。
商标的显著性十分重要,如果企业没有的商标没有显著特征,就算是注册成功率,也不能达到吸引消费者,宣传企业的效果,因此,在设计商标的时候,企业一定要根据自身的时间情况,选择最适合企业的商标才行。
对于企业来说,选择有显著性的商标才能够真正的成功注册商标,如果企业的商标驳回了,企业就要看看是否自己的商标真的拥有显著性,如果没有,小编建议企业还是不要注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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