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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是很多办理公司注销的老板们想要了解的问题。在公司宣布破产之前存在一些债务是在所难免的,公司在注销之后就没有所谓的法人了,那么之前公司的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公司清算完毕办理注销手续后,公司作为一个民法上的主体的资格归于消灭,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后果。如果存在遗漏的债权债务,这些被遗漏的债权债务是否随着公司的注销而当然灭失不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对这个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有着不同的观点。
根据我国最新的立法精神,公司清算完毕注销登记后,遗漏的债权债务并不当然灭失,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发生移转,并由移转后的主体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公司注销是在公司宣布破产之后必须要办理的一件事情,在办理公司注销的时候之前的债务一般情况下都是需要结算清楚的,但是也存在着一些特殊的现象。
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存在承担股东责任的情况。
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分为好几种情况,所以遇到这些方面的疑问的时候一定要到专业的机构进行咨询,弄明白责任的划分,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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